典型案件:租赁集体用地建升压站违法:
光伏资讯 | PV-info
近日【光伏资讯】微信公众号(PV-info)了解到,2023年4月8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安庆市】行政处罚决定书(松自然资规监决字〔2022〕第04-2号)》
处罚书通告称: 以租赁的形式、擅自将集体建设用地转让给宿松岭阳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用于建设光伏项目升压站及办公楼,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之规定,属非法转让土地。
宿松岭阳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是吉电股份旗下的全资项目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松自然资规监决字〔2022〕第04-2号
当事人:宿松县高岭乡高岭村村民委员会
地址:宿松县高岭乡高岭村北街组
2022年4月18日,你单位党总支书记余**接受了我局调查人员的询问,现场出示关于岭阳公司用地说明一份,证实了你单位以租赁的形式擅自转让集体土地的事实。2022年4月14日,宿松岭阳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项目经理杨**接受了我局调查人员的询问,证实了支付给你单位违法土地转让款11360元的事实。
你单位以租赁的形式、擅自将集体建设用地转让给宿松岭阳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用于建设光伏项目升压站及办公楼,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之规定,属非法转让土地。
我局已于2022年6月27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在规定时间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新法为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你单位违法所得11360元,并处百分之十的罚款,计1136元,合计人民币12496元。
行政处罚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我局开具《安徽省执法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持缴款书将罚款12496元缴纳到县财政罚没款专户,逾期不缴款的,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安徽省自然资源厅或宿松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宿松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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