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光伏用地税费“就低不就高”,不得超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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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光伏用地税费“就低不就高”,不得超法律规定!:
光伏资讯 | PV-info
近日【光伏资讯】微信公众号(PV-info)了解到, 5月25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案例解读》第四、五章,就支持引导新能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与保障新能源发展合理空间需求方面给出解读。
解读提出:保障新能源发展合理空间需求
1、地类标注与实际不符,谨慎利用,风光潜力区域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充分利用沙漠、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发展大型风光电基地。对于地类中标注为林地、草地的沙漠、沙地,标注为草地的部分戈壁,以及标注为草地具有荒漠草原形态的荒漠等,现阶段谨慎利用,但在严格生态保护及监管条件基础上可以作为大型风光基地建设的备选土地。已经有很多地区在国土三调成果及全国荒漠化沙化防治、自然保护区和林保数据的基础上,进行了风电光伏基地建设潜力区域调查和评估,并将相关成果纳入了国土空间规划。
已纳入国家优先开发序列的腾格里沙漠、巴丹吉林沙漠、乌兰布和沙漠等三大沙漠中综合条件最好的土地资源约2.44万平方公里,可规划布局千万千瓦级的大规模基地20个,可开发装机6.76亿千瓦。
2、风、光项目建设用地信息“一张图”
新能源项目土地供应与建设资格信息不对称是项目落地难的重要原因。能源企业经申请批复(核准、备案)程序,获得了项目建设资格,但受生态红线、土地类型、地形地貌等限制无法获取用地审批或用地面积不足,导致新能源项目建设资格获批与土地供应的矛盾和不匹配时有发生,客观上影响了新能源项目建设的落地效率,增加项目成本并延长开发周期。
自然资源部于2020年11月颁布了《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和管理风电光伏发电产业用地提供了地类认定的基础。同时,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加快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以国土三调土地类型及其面积为基础,建立覆盖国家、省、地、县四级国土调查数据库的全国统一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明确将新能源项目的空间信息按规定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有助于解决新能源开发的土地问题。
3、地方政府要严格依法征收土地使用税费,不得超出法律规定征收费用。
一些地方政府在风电、光伏开发过程中存在土地税费征收不合理的情况。一是各省、市对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不明确不统一,税费征收归口部门不明确。比如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不明确,一些项目实际占用更多的是林地、草地,支付植被恢复费的同时也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部分地方的新能源用地在三调数据中界定为国有未利用地中的其他草地的类型,地方政府税务部门对风电、光伏项目既按照国有未利用土地缴纳土地使用税,又征收耕地占有税。
此外,地方自由裁量权大,很多项目在并网或运行若干年后,还存在地方税局等事后加收土地税的情况,增大项目运营成本,影响项目收益。
各地征收标准差异大,不同区域同类项目缴税额差距很大。比如:对于光伏电站用地,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征收土地使用税的标准是每平方米0.6-12元,相差20倍,以光伏电站每10兆瓦占地13-17万平方米来算,每年需交纳7.8-204万元。
各地方政府要严格依法征收土地使用税费,不得超出法律规定征收费用,比如部分地区征收的不合理的资源费、乡村振兴费、捐赠费等。下一步,各地还可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和标准,并严格按照标准征收。对于利用国有未利用地开发新能源项目的,可适当减少土地使用费用。
以下为解读文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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